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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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芜湖万迪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370028.53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28.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驳回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5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360元,由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384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元,芜湖万迪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0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2元,由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芜湖万迪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02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