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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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昌隆特钢炉料有限公司 广州银建钢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银建钢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平陆县昌隆特钢炉料有限公司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广州银建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