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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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1350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8月7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杰,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圆圆,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起诉金额合计:16797.37元。 代偿明细:于2019年8月23日代偿4714.01元;于2019年12月23日代偿4788.56元;于2020年4月23日代偿4788.86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分期付款委托代购协议书》、《购车分期付款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车辆代购服务,被告支付代购服务费。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购车尾款。被告为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及代购服务费,向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分期贷款,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分期付款委托代购协议书》,原告对于为被告代偿的银行贷款具有向被告追索的权利,且因此而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多次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原告为被告于2019年8月23日代偿4714.01元、2019年12月23日代偿4788.56元、2020年4月23日代偿4788.86元。原告代偿贷款后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推托或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答辩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 裁判理由 原告提供了分期付款委托代购协议书、购车分期付款代理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贷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担保承诺函、贷款担保合同、代偿证明、聘用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陈述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诉称事实属实。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应当向原告支付代垫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裁判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291.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计505.94元;自2020年4月24日开始,以14291.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负担。 |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