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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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 安徽淮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寿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淮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寿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8000元(从2018年8月23日计至2019年8月23日),从2019年8月24日起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寿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7558元,由安徽淮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