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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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129296元给原告广西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解除原告广西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的石英硅买卖合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300元,原告负担25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