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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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有效;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双倍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18672元,由原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9150元,由反诉原告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50元,反诉被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 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867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