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有效;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双倍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18672元,由原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9150元,由反诉原告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50元,反诉被告广西安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

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867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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