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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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的违约金为784957.5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178699元; 三、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康田工业园区金杉7幢等7处[融水他项(2013)第0062号,桂(2019)融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915号]用于抵押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玉仙路130号[桂(2017)融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4580号]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5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