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函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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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244号 扶绥县国土资源收储交易所、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绥县国土资源收储交易所与被告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扶绥县国土资源收储交易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161649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119.67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三、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止)。 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此外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对广西东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未能全部实现保全目的。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