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元兴宝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 四川达乐康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达乐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限额449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兴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