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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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友谊支行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东兴大道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241号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潮、覃周铭: 申请人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宗潮、覃周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桂0924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对属被申请人覃周铭名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的账户(账号:62×××82+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属被申请人覃周铭名下在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账号:89×××2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属被申请人覃周铭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友谊支行的账户(账号:62×××1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对属被申请人覃周铭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东兴大道支行的账户(账号:62×××37_156_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对属被申请人李宗潮名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青环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2×××28+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对属被申请人李宗潮名下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X号海天云都商住楼X层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第AXXX4号】予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对属被申请人覃周铭名下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X号丽景华都商住楼X幢X层X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号】予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60000.00元为限。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