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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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采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志诚磷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宏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钦州志诚磷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231,901.68元及违约金483,711.75元; 驳回原告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4,906.05元,减半收取22,453.03元,由原告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4.58元,被告广西钦州志诚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2,22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4,906.05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