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南金乐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平顶山市豫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凤霞、朱某、汪媛媛、汪瑞瑞、汪某人民币409460.5元; 二、驳回原告陈凤霞、朱某、汪媛媛、汪瑞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3元,减半收取4636.5元,由原告陈凤霞、朱某、汪媛媛、汪瑞瑞、汪某负担116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负担34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