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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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漳州乾永昌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漳州乾永昌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62550元,并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8元,由被告漳州乾永昌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