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526民初394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树,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7440730264。

住所:河南新县城关解放路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二层楼顶房屋上紧挨***房屋南阳台有一长约5米宽约3米的活动板房,由原告方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原告自理,残值由原告负责处理,被告***不予干涉,但被告***南阳台上面的遮阴棚予以保留;

二、在原告方对其房屋房顶进行维修时,被告***应在不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莫灵洁

书记员张玉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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