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526民初394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树,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7440730264。 住所:河南新县城关解放路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二层楼顶房屋上紧挨***房屋南阳台有一长约5米宽约3米的活动板房,由原告方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原告自理,残值由原告负责处理,被告***不予干涉,但被告***南阳台上面的遮阴棚予以保留; 二、在原告方对其房屋房顶进行维修时,被告***应在不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莫灵洁 书记员张玉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