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截至2020年4月20日透支本金9797.97元及利息614.96元、违约金916.26元,共计11329.19元。

二、被告***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交纳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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