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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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享食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长沙享食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41120元及利息(利息以34112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7元,由长沙享食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68元,***负担5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34元,由上诉人***负担6936元,***负担11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