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393725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937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 二、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3元,由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