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将以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以及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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