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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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以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以及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营山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