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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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已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248288.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8288.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