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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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5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伍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须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不顺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