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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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宏富农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钦州市德陞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钦州市德陞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780万元及利息707168.35元〔利息已计至2017年8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钦州市德陞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协议折价或变卖、拍卖被告钦州市宏富农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钦州市间商铺【房地产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钦房他证钦他字第××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钦州市德陞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被告***、***、***、***、***对被告钦州市德陞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350元,公告费27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79050元(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钦州市德陞投资有限公司、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伍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须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不顺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