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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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 二、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八、九项; 三、变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上诉人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造成的门卫工资、电梯、钢管、活动房等项损失375801.88元; 四、变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上诉人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4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596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鉴定费25000元,共计220596元,由上诉人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357元,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2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939元(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1794元,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41145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20元,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0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