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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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西宣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上诉人钦州市霖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缴的水费8442.76元,电费4997.47元; 三、驳回上诉人钦州市霖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4元,由上诉人钦州市霖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上诉人广西宣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由上诉人钦州市霖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上诉人广西宣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