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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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对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根据编号为2018年威商银借字第9722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定的对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债务在21128042.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58元减半收取768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