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达义兄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271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 负责人:徐文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被告:山东达义兄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达义兄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栾桂秀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胡越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