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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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9081.5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扬中市人民医院10849.8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891.5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被告***负担26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3元(原告已预交2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900元,由被告***负担58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1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