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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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河市夏威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6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办理清偿案涉房屋抵押贷款及相关手续,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予以协助; 三、原告***代被告清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抵押贷款后三日内,将扣除原告垫付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银行房贷(自2016年11月23日起每月偿还的房贷)后的剩余房款支付被告***;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冀(2018)大厂回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28930号)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五、被告三河市夏威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评估服务费共计130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00元,由原告***负担775元,由被告***负担9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