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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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购房款1000000元,并于房款全部付清之日起办理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违约金6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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