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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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购房款1000000元,并于房款全部付清之日起办理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违约金6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