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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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雄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0)陕7102民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0)陕7102民初237号当事人原告原告:***,男,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书丹,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一:西安雄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郭昭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负责人:周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负责人:杨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雯,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58.58元、误工费13440元、护理费672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3600元,共计28418.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7日10时40分许,韦某某驾驶被告一所有的陕AXXXXX7号车辆在西安市XX路马腾空粮库附近由南向北掉头时,与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原告驾驶的陕AXXXXX号车辆相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韦某某系被告一雇员,事故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陕AXXXXX7号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三处投保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有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西安仲德骨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双侧肋骨骨折,共产生医疗费2358.58元。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及依据1.医疗费2358.58元(根据医疗费票据,原告共产生医疗费2358.58元)2.营养费1350元(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其营养期为45日,按每日30元计算)3.误工费10055.7元(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其误工期为90日,因原告提供误工致其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足,应按2018年度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1.73元每日计算为10055.7元,原告请求1344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护理费5027.85元(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其护理期为45日,因原告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致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足,应按2018年度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1.73元每日计算为5027.85元,原告请求672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200元(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定)6.车辆维修费3000(根据庭审笔录,被告二、被告三均确认并认可原告受损车辆陕AXXXXX号车辆定损金额为3000元)合计21992.13元(以上1-2项合计3708.58元,由被告二在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承担;3-5项合计15283.55元,由被告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第6项3000元,被告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承担2000元,剩余1000元由被告三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承担)判决事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20992.13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58.88元,由被告西安雄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7.12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雄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97.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王秋实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春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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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