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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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死亡赔偿金1万元、医疗费1615元,合计11161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按照6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损失646939.8元{(死亡赔偿金849520元+丧葬费35226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0487元)*6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5.5元,原告负担593.3元,被告***负担20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