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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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 金湖县城水河道服务站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 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831执528号 金湖县城水河道服务站与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及交付租赁房屋,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金湖县城水河道服务站已收到租赁房屋,租赁费用1100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湖县城水河道服务站承担。至此,(2019)苏0831民特238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