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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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4211.15元; 二、驳回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3元,减半收取计5401.5元,由六原告负担3781元,被告***负担16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