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
滕州市恒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77544.35元;

二、被告***、***归还原告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息(截至2020年5月27日,尚欠罚息47981.09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滕州市恒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在担保的最高余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详见事实部分)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滕州市恒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列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被告滕州市恒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枣庄江宇电气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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