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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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汇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终2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汇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芳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向,衡阳市蒸湘区中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汇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汇森公司与***就案涉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汇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请求***返还预付材料款288000元,该诉请审理的基础需对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作出评判,汇森公司未提出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是否增加诉讼请求,径行判决***返还汇森公司预付材料款288000元,属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予以退回。 判长齐国安审判长齐国安 判员陈慧审判员陈慧 判员罗源审判员罗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薇 书记员肖玉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