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费492713元(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3月8日,冬季停工费按每年两月,每月1000元计算),此后租金以月租22000元付至2019年3月11日塔式起重机实际撤场并付清租赁费止(冬季停工费按每年两月,每月10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8元,原告负担2359元,被告负担784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