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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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2000元(1000元+11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3624.28元(20484.99元+23139.29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返还被告***医疗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确认收款账户为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天泰路支行6210××××6909账户。

被告***确认收款账户为被告***名下中国银行金地格林支行6217××××1836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0元,由原告***负担54元,由被告***负担421.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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