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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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屋差价款23898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23898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