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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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2007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次日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支付时扣除已付利息100万元)。 二、深圳市辉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支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9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098.76元,由***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