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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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刘许明工程款738587.73元、利息73858.77元、17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许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20.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2001.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3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