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业仲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州业仲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冠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359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日截止至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4607元;从2018年6月14日起以货款14235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冠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9.32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4459.32元(原告已预交),由广州业仲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45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