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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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领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6337.78元; 二、被告广州领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7日尚欠的罚息6186.57元,支付从2020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2633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广州领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产生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 四、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领逸物流有限公司就广东美的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星徽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星翚五金有限公司、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通之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瑞基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川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业新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总额以不超过96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广州领逸物流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7.88元,减半收取计2408.94元,由被告广州领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