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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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几何娱乐(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4-F-00113418《作品登记证书》4幅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具体指销毁江西省九江市九方购物中心中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8月31日举办的“小猪夏日乐”乐园活动中所使用的布偶、“小猪佩奇”的形象等物品); 二、被告几何公司、被告九江市九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戴维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