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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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外墙保温、乳胶漆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疆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与被告新疆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