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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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860.60元; 二、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负担757元,被告***负担1649元(原告已交费用2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