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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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