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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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11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92895.65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保险公司赔款303895.65元中,向原告方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打款271798.65元,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32097(垫付33000元,品迭应承担的诉讼费903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方承担2107元,由被告***承担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