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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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7500元及违约金(2017年8月10日之前为780800元,之后以3047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4.5%/年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二、被告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成都天友旅游集团对被告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成都天友旅游集团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92元,减半收取19096元,由原告四川锦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友旅游集团负担18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