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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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市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13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59,139.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