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6,450,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3年7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对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对***持有的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988.11元,由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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