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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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借款本金149999.66元,利息4685.99元,违约金15491.21元(前述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本息付清为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天府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